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7.9元,减半收取278.95元(原告乌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