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鲁木齐**术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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