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丽得利石**限公司与中石化**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原告乌鲁木齐**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皇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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