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以乌苏市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26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某、被告人袁*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某诉称:2015年4月14日16时许,原告莫某某在乌苏市甘家湖牧场柯**自己承包地种植的林带中,发现种植树被邻居袁*开车压坏,又用铲车将林带铲坏,后找牧场领导处理时,原告与被告在地里看现场发生争执,其妻子将原告头发拽住拉倒在地,被告用拳头和脚将原告头部打伤入院,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现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庭审时变更为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8338.83元(包括医疗费13420.50元、护理费5309.04元、误工费5309.04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鉴定费100元以及到塔城鉴定支出25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袁*辩称:对于原告人的损失同意依法给予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兵团第七师126团居民莫某某与被告人袁*均在乌苏市甘家湖牧场柯**处承包土地经营,两户人承包地相邻。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袁*与莫某某因土地权属发生争执,莫某某辱骂被告人袁*。次日16时许,乌苏**场开发办工作人员吾*、赛*、张*等人前往涉事地块通知相关人员现场解决纠纷。被告人袁*的妻子王*到场后,与莫某某发生口角并向莫某某脸部打一记耳光,二人撕扯在一处并倒地,被告人袁*见状朝莫某某的头部、胸部踢踹几脚即被在场人劝阻拉开,被害人莫某某通过其丈夫罗某某向警方报案。4月15日,莫某某入住伊**屯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耳传导性耳聋。住院治疗14日于2015年4月29日出院。奎**院出院证今后注意事项中载明:全休壹月。2015年5月7日,乌苏市公安局法医对莫某某的伤情作出伤情鉴定意见:论证为、莫某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袁*对此鉴定意见不服申请复核鉴定。2015年12月10日,塔城地区公安局法医对莫某某的伤情作出复核鉴定意见,结论为、莫某某外伤属于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住院费及门诊费13250.5元、误工费5309.04元((住院14日+出院全休30日)×120.66元/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0元(住院14日×25元/日)、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00元、前往塔城复核鉴定支出1000元,合计为人民币20609.54元。

另查明,2016年1月初,被告人袁*在手机上编撰侮辱莫某某的短信内容通过微信散发。据被告人袁*供述:散发之后觉得不妥,自己将微信内容删除了并告诫接收的好友不要再散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证人王*、吾*、赛*、张*等人的证言、乌苏市公安局车排子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伊**屯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住院病历、住院结算单、门诊票据、交通费票据、乌苏市公安局(乌)公鉴(活体)字(2015)052号、塔城地区公安局塔地公鉴伤字(2015)282号鉴定文书、乌苏市公安局的提取笔录、短信内容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后,被告人袁*的亲属预交本案的赔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与邻居莫某某因承包土地权属发生争执,在遭到被害人莫某某的辱骂后未采用正当途径解决纠纷。挑起其妻王*与莫某某发生口角、撕扯,被告人袁*殴打被害人莫某某致其轻伤,被告人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在取保候审期间,编撰侮辱被害人的短信散发。表明被告人对其犯罪无认罪悔改之意。庭审后,被告人袁*的亲属积极预交赔偿款,可视为被告人袁*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60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塔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