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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以其所诉债权尚未到达履行期限,待履行期限届满后如被告蒋*仍未能清偿欠款,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6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118元,由原告蒋**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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