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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新疆合上成房地**限公司,乌鲁木齐**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新疆合上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890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余款4450元本院退还原告刘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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