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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国网电**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二初字第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与被上诉人**台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二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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