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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克拉玛**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鬼城旅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克拉**人民法院(2015)克中法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魔**游公司作为旅游企业,因冬季游客较少安排员工进行的冬休,是单位安排的带薪休假,应向我发放2011年至2014年三个冬休期的基本工资。原审法院认定冬休期内申请人与魔**游公司此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二、申请人提供了魔**游公司处有指纹考勤打卡机的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加班的事实。但魔**游公司以考勤打卡机损坏为由,拒不提供相关考勤证据,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与魔**游公司于2012年4月15日签订的聘用协议书约定“刘**担任秩序维护员,期限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2012年10月25日冬休开始后,刘**峰即离开魔**游公司,未给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给刘**发放工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此冬休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已不存在补发此冬休期间工资的问题。双方于2013年4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午l0月25日;2013年10月25日期满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约已经终止,刘**要求魔**游公司支付劳动合同届满之后的工资亦没有依据。原审法院认定刘**2011年至2014年三个冬休期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对其主张补发两个冬休期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陈述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魔**游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请假条,则能证明其在刘**工作期间为刘**安排了补假并发放了加班费。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刘**要求魔**游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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