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管*、曹**、被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李**为马**提供劳务证据不足,建议追加彭**参加诉讼,以查明案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8.49元(马**已预交),由本院退还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