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管*、曹**、被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李**为马**提供劳务证据不足,建议追加彭**参加诉讼,以查明案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8.49元(马**已预交),由本院退还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