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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新疆福**有限公司、新疆五家渠兴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新疆五家渠兴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8日向上诉人新**)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单》,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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