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阿**、阿**、扎**、哈皮孜·艾拜都拉与被告高**、吴**、哈**、中国人民财**山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阿**、阿**、扎**、哈皮孜·艾拜都拉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阿**、扎**、哈皮孜·艾拜都拉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阿**、扎**、哈皮孜·艾拜都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已交纳,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阿**、扎**、哈皮孜·艾拜都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