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阿*古力?吐**、阿依旦?哈**、扎依旦?哈**、哈**?艾*都拉与高**、吴**、哈**?阿**、中国人民财**山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阿**、阿**、扎**、哈皮孜·艾拜都拉与被告高**、吴**、哈**、中国人民财**山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阿**、阿**、扎**、哈皮孜·艾拜都拉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阿**、扎**、哈皮孜·艾拜都拉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阿**、扎**、哈皮孜·艾拜都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已交纳,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阿**、扎**、哈皮孜·艾拜都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