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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司洁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8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司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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