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新疆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8032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乌鲁**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案外人乌鲁木**发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新疆北**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怡和大厦1栋23层A座办公1(房产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2407598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怡和大厦1栋24层A座办公1(房产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2407597号)房产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