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与被告索某某离婚问题已另行解决,故原告韩*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韩*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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