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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巴州俊和房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巴州俊和房地**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居间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购买位于库尔**区石化大道欣凯家园小区1栋1单元503室房屋一套。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缴纳购房定金20000元,第二天又向被告缴纳了首付款111000元。被告在合同签签订后没有履行义务,既没有向原告交付约定购买的房屋,也没有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居间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购房款111000元,合计13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俊和房**纪公司辩称,原告所说不符合事实,原、被告双方确实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一份《房屋居间协议》,被告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将原告交给被告的房屋购房款全部交付房屋转让人徐**。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居间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购买位于库尔**区石化大道欣凯家园小区1栋1单元503室房屋一套。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告缴纳购房定金2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告缴纳了首付款140000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退还了多交购房款10603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将购房款123858元交付第三人徐**。

另查明,原告委托被告购买的位于库尔勒市新城辖区石化大道欣凯家园小区1栋1单元503室房屋产权人为朱满秀。该房出卖人为新疆京**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房屋居间协议》一份、收据三张、收条两张、库尔勒**易中心出具的查询表两份、银行账户流水八张及原、被告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被告提供虚假情况,让原告购买第三人徐**的房屋,而不是实际房屋产权人朱**的房屋,致使原告不能取得合同约定的房屋,应当承担退还购房款129397元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巴州俊和房地**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购房款129397元;

本案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负担1388.7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付给原告),原告负担71.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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