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奶牛场与被告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奶牛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奶牛场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95。63元,由原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奶牛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