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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中建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良诉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良诉称:原告与中建七局**巴州分公司于2012年4月5日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具体施工被告公司承建的库尔**派出所凌达警务室工程,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内容,并于2012年8月15日该警务室竣工验收,但被告公司却不按协议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1620.47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96972.28元;3.本案的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受理的原告欧**良诉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巴州分公司成立时提供的被告公司印章真伪,经新**司法鉴定所鉴定,巴州分公司成立时提供的中建**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原告欧**良对该鉴定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9.45元,退还原告欧阳军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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