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限公司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69.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缓交)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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