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裴**诉齐云昌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裴**诉被告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应当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予以确定。原告裴**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分为财产性诉讼请求和非财产性诉讼请求两部分。其中,有关被告齐**承担违约金480万元的诉讼请求为财产性诉讼请求;有关解除其与被告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及返还相关证件等诉讼请求,因该诉讼请求并非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份额和价格有异议,亦不涉及履行问题,应为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由此,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80万元,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当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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