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东**有限公司与新疆兴**任公司、刘开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兴**任公司、被告刘开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东**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89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8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东**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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