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新疆**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恒**程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25元退还给原告。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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