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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和**限公司与张**、乌鲁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辽宁和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乌鲁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终字第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辽宁和**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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