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辽宁和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乌鲁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终字第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辽宁和**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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