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与被告新疆昊**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古**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36.80元,减半收取3868.40元(原告古**已预交),因原告古**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应负担25元,剩余3843.40元退回原告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