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与被告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邓*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682号金*新城花苑小区9栋4层4单元402室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邓*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682号金*新城花苑小区9栋4层4单元402室房产的档案(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1423353号);

二、查封原告赵**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二期卫星路36号金**花园小区12栋2单元302室房产的档案(乌房权证乌市经济开发区字第2007067060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复议的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