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木垒县**责任公司与张**、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县**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木垒县**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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