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家兵诉被告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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