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起诉被告陈*、陈*、陈*、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赵**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2150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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