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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与新疆公路**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宦中平诉被告新疆公路**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宦中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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