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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责任公司与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阿**供排水有**公司(简称康**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克*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康**司申请再审称:王**修建围墙违法,康**司受市政府委托强拆合法,原审法院判决康**司向王**赔偿9996元损失是错误的。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阿图什市国土资源局的复函证明涉案土地属于塔合提云村行政区域范围,王**修建围墙亦在该区域范围之内。塔合提**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王**在其使用的1.4亩荒地上建造围墙是经塔合提云村委会研究同意的。康**司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拆除他人围墙于法无据,损害了他人利益,属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判令康**司向王**赔偿9996元损失并无不妥。

综上,再审申请人康**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阿图什**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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