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兵一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阿拉尔马仕玖煲连锁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案件款71184元并从2015年9月26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案件款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560元、申请执行费9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阿拉尔马仕玖煲连锁店负责人聂**在某公司的暂存款74482.43元(大写:柒万肆仟肆佰捌拾贰元肆角叁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