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3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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