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普诉被告中国联通**轮台县营业部、轮台县群巴克乡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普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伊**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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