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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械局与新疆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奇台**械局(以下简称:农牧机械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奇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牧机械局的委托代理人万**、被上诉人**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9元,退回上诉人奇**农牧机械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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