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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刘**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受理费11645元(夏**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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