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库车县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库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9元,退还上诉人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