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中建**限公司与李**、赵**、李**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赵**、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一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江苏**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的主要证据即为余*出具的证明及其供述,但现在阿克苏市公证处(2014)新阿证字第4355号《公证书》余*说出的事实真相完全还原了真实的事实本来面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江苏**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是新证据问题。江苏**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其形成时间在原审庭审终结之后。首先,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新证据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江苏**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不属于原庭审前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其次,该《公证书》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证据的实质要件。该条规定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而非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再次,该《公证书》是余*单方形成的,与其先前在数次诉讼中的证词相悖,与其他证人、证词相悖。因此,该《公证书》不属于证据规则规定的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江苏苏中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省**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