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起诉被告王*、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戴*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25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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