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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职务侵占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审理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阿*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中认定上诉人李**将克州新**限公司的临工牌装载机(型号Lg952L)和车牌为新QDA088的长城皮卡车出售给艾*,属于未遂,对巴楚玉其矿业公司价值57102元的物品出售,是在自己的股份数额内处分财产。认定被告人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共计250000元,但在”本院认为”部分中,又认定李**侵占数额为460000元,相互矛盾,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15)阿*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阿图什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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