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邵**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邵**于2015年8月25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邵**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负担;反诉费103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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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