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建**任公司与新疆锦**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锦**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044547.59元及执行费32845.48元;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锦**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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