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尉犁支行诉被告孙**、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3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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