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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冰与谢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原告与被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0月10日,原告生一女,取名谢**。2008年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8月11日,婚生女谢*乙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12年年初回甘肃老家后就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无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2、原告女儿谢**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婚生女谢*乙(2009年8月11日生)由被告谢*某抚养,相互不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3、4月,原告与被告打工时相识,相识时,原告已与他人怀有身孕。2007年10月10日,原告生一女,取名谢**。2008年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8月11日,原、被告婚生女谢*乙出生。2012年年初,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3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我院以(2014)库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将被告谢*某诉至法院。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户口信息二份、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短暂相处后伧促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不注重感情的培养,且被告谢*某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原、被告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离婚,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故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谢*甲系原告与他人所生,原、被告婚生女谢*乙在被告离家出走时已由被告带走,故谢*甲由原告抚养,谢*乙由被告抚养较为合理,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被告谢*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谢**(2007年10月10日生)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婚生女谢*乙(2009年8月11日生)由被告谢*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送达费200元,均由被告谢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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