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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樊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昌**一终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樊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中双方的共有房屋已发生情势变更,继续执行一、二审判决对申请人而言显然不公平。一、二审法院对双方的车辆分配不当,应综合考虑车辆的登记、运营情况及当事人的经营能力予以分配。一、二审法院对双方的共同存款认定金额有误。一、二审法院遗漏申请人诉求,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电、家具等共有财产未进行分割,故申请法院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公平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王某某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提出判决判项第二项标的物暂不存在的问题,这套房今年7月份即将完工,申请人所言不属实。2、对于车辆分配不当的问题,皮卡车购买、以及向法院报价都是樊某某办理的,价格是9万元(车辆价格及相关手续)。出租车的营运证是出租车公司的。3、对于共同存款的认定,我认为一、二审认定都是正确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拆迁安置房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虽然该房仍在建设中,尚未实际交付,但根据樊某某提供的《房屋置换协议》该房屋是实际可以取得的,且其在一审中表示对房屋由其分得,同意将实际房款的一半作为支付给王某某补偿,因此原审对房屋进行分割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樊某某在一审中并未对两辆车辆的价值提出异议。出租车行业依法实施的是特许经营,而由该特许经营权所衍生出的出租车运营证也应属于特别行政许可。申请再审人樊某某提出原审未处理出租车经营权不当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根据案件事实、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两辆车进行分配并无不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再审申请人樊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共同存款39642元用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或者夫妻协商一致后用于非日常生活需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再审审查中,本院已告知再审申请人对一审未提出分割的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电、家具等共有财务应该另行主张,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樊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樊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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