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孟**与被告姜**、库尔勒新豫缘货运信息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姜**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4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刘**与新疆亚泰**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盛**司、刘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哈**和物**公司与浙江宝**限公司、浙江宝**限公司新疆蒙鑫水泥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冰与谢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与张*、陈*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方德弟,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季**与被告木**?木特里甫确认合同有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阿**木诉被告龚**合同纠纷2015轮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