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木**确认合同有效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季**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季**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季**负担35元,退还原告季**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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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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