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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405.80元(冯**已交)减半收取3702.90元,由冯**负担,余款3702.90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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