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图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阿**·亚*、托合提·买买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15)阿*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16)阿*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阿图什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阿图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