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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阿**、托合提_买买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图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阿**·亚*、托合提·买买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15)阿*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阿图什市人民法院(2016)阿*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阿图什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阿图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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