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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新疆亚泰**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7.5元(刘**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553.7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余款2553.7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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