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小池银丰**公司(下称银**司)因与被申请人巴楚县**责任公司(下称嘉**司)、陈**、吴**、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银**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嘉**司、陈**、吴**、吴**共计15248084元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银**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托克逊**责任公司提供的房产、土地等实物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托克逊**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房产、土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