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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孙**、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孙小*、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潘**已预交3140元,因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余款3115元本院退还原告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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