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特变电工**变压器厂与阳城晋**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特**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诉被告阳城晋**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特**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变压器厂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变压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84元,减半收取11142元,由原告特变**疆变压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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